记者从美国移民局获悉,该局日前发布了《EB-5项目政策备忘录》,再次表明美当局充分认识并肯定EB-5
投资移民项目的潜力。
与之前政策不同之处
这份备忘录与之前的政策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如果移民局之前已经审核通过,如果申请投资移民的EB-5项目的经营模式能够满足未来就业机会这个要求,之前已经被审核通过的,移民局将继续认可这个结论和其他相关的结论。
在EB-5申请中,移民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要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交相关可信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待证明事项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或者可能是真实的,那么,申请人就已经达到EB5所要求的证据标准了。
投资较低额必须是同一项目
只要投资人把较低限度的投资额全部投入到一个单独的企业即可。如,投资50万美元申请移民,如果投资人把30万和20万分别投入到两个企业中,这就不符合EB-5的要求了。
项目内容发生改变可能被拒
投资人申请递交后,如提交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该申请就不会被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重新递交一份新的投资申请。同样,如果在申请批准后,未获得移民签证或调整身份前,EB-5的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投资人则需要重新递交申请。
移民局在审理永久绿卡的申请时,还会将其与两年临时绿卡申请递交的商业计划书直接关联起来。如果原来投资的EB-5项目创造出的就业机会与开始申请时所递交的商业计划书不符,那么移民局就不会批准永久绿卡的申请。如果开始申请时,法律并未要求项目直接关联。鉴于现实中的经营问题,当情况发生变化时,移民局也会批准I-829申请。
投资人在递交永久绿卡的申请时,需要递交证据材料证明,除去开始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其他所有条件需符合获得永久绿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