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移民及入籍政策


  1、斯洛伐克对外国人的管理规定

  1995年3月9日斯国民议会批准通过的《外国人在斯居住法》规定了外国人(非斯国籍)进入并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内的条件。 “外国人居住证”(15岁以下的外国公民除外)。居住证上所包括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址和居住类别等必须一致,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后三天之内通知警察局,由警察局发新的居住证。

  (4)关于不准入境和取消在斯居住权,该法主要规定了一些不准入境和取消居住权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无有效证件、有犯法行为、威胁国家安全、有传染性疾病等。

  凡是不准入境的和被取消在斯居住权的,由警察局在护照上注明。30天之内必须离开斯洛伐克,一年之内不准再次入境。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在斯境内逗留的,由警察局视情况将其驱逐出境。

  (5)关于外国人居住申报和登记

  ①须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要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警察局登记;免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如果在斯境内逗留超过30天的,要在入境后三日内到警察局登记;

  ②已被批准在斯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要在入境后三天内到警察局登记;

  ③在斯长期居住或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应在居住期限到期之前30天到警察局申报。

  (6)关于在斯洛伐克境内外国人的义务

  ①遵守斯洛伐克现行的一切法律和规定;

  ②根据本法律规定,必要时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③当签证或居住证遗失或被盗后,应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案;

  ④在斯境内使用外国牌照的机动车辆,应到警察局备案。

  (7)关于违章行为处罚

  ①非法在斯境内逗留的,处以5万克朗罚款;

  ②伪造证件进入斯境内或者私自更改居住证明的,处以3万克朗罚款;

  ③违反本法律规定而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处以1万克朗罚款。

  2、斯洛伐克入籍政策

  申请加入斯国籍者须至少在斯境内生活5年以上,会斯语,最近5年无犯罪记录,最好无他国国籍或出具放弃他国国籍的证明。通常与斯公民结婚或为斯作出突出贡献者可获得斯国籍。

  斯洛伐克承认双重国籍,但新生儿如涉及双重国籍,父母须在一年内为其选择一国籍,否则以新生儿有长期居留的国家国籍为其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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