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法学教育的基本背景


  菲律宾,位于东南亚的一个群岛国家,人口逾亿,位居世界第12名。1521年麦哲伦探险至此,随后西班牙人展开长达300多年的统治。19世纪末期,菲律宾成为美国殖民地,美国在菲律宾留下了英文的主导地位以及对西方文化的认同。因此,菲律宾法律体系是混合式(Hybrid)的法律体系,融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例如菲律宾的人格权、刑法、部分商法来自西班牙,即大陆法系;行政法、程序法则来自美国,即普通法系。

  菲律宾有104所法学院,只有15所是公立学校,其他都是私立学校。菲律宾的法学教育承袭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法学教育属于第二学位教育,即研究生层次教育,学生必须通过四年学习取得非法学的本科学位之后,才能申请进入法学院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即LLB学位。根据菲律宾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设立法学教育理事会具有管理法学教育体系,监督认可法学院,制定法学院认可标准,制定基本课程,设立实习项目等职责。菲律宾的法律援助突出特色就是非传统法律服务(Alternative Legal Service),又称“发展性法律援助”,不同于传统的着眼于个案、为个体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而是针对社会问题或者结构问题,赋予贫弱者改变自我的力量,即“赋能”(Empowerment)。在马科斯时代后,吸收印度“赤脚医生”的做法,菲律宾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准律师”(paralegal)培训,以及宣传教育、诉讼支持、政策倡导、研究出版。非传统法律服务也不局限于公益法律服务,具有整体性、以当事人为中心、参与性和赋权性、具有创造性的委托关系、问题导向等特点。简而言之,非传统法律服务是追求社会正义、追求社会变革、追求社会进步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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