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理事会2003年12月22日的决议(2004/17/EG)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决议要求,在根据申根实施协定办理签证时,增加办理旅行医疗保险这项条件。
旅行医疗保险是发给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
旅行医疗保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旅行医疗保险(个人或团体保险)可由申请人在其居住国办理;若无法实现,可在其它任何国家或由邀请人在目的国办理。
· 保险必须赔付可能出现的因病被送回国以及急救和/或紧急住院的费用。
· 赔偿金较低为30 000欧元,并且必须确保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如该保险公司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列支敦士登设有办事处。
· 旅行医疗保险必须在所有申根国家和整个逗留期间有效。
· 在有理由的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易患病的人,在所需的保险范围方面须提出更高的要求。
· 若旅行的目的即为治疗疾病,此外则需另行证明承担医疗费用。
在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旅行医疗保险证明的原件。签证处保留一份保险证明复印件,以供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