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
申请出国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户口的应提交集体户口卡片。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外地迁京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
二、提交按规定填写完整并已签署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的《申请表》一份。近期2寸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1张(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照片标准: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淡蓝色,着白色服装的请用淡兰色背景颜色,着其它颜色服装最好使用白色背景,相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尺寸为半身证件照尺寸 ,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不符合上述要求及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三、根据出国事由的不同,您还需要准备下列国内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1)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出国自费留学,须提交北京市教委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地址是:海淀区皂君庙甲四号)。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3)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4)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5)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6)以其他事由申请出国的,免交境外邀请材料。
提交申请表
在您备齐材料后,请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复印件(B5纸规格)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相应的证明材料(收复印件的材料核验原件);
4、已持有普通护照的,提交原照,以备查验;
5、照片1张;
6、军队干部因私事出国的,除提供与出国相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交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军队干部因私出国人员审查批件》。
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可在提交申请时申请加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 5个工作日后取得护照。(外文材料需到公安局制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须提交境外医院医生开具的证明;
2、出国奔丧,须提交境外医院和警察局开具的死亡证明;
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可在提交申请时申请加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 5个工作日后取得护照。(外文材料需到公安局制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1、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须提交境外医院医生开具的证明;
2、出国奔丧,须提交境外医院和警察局开具的死亡证明;
3、公派出国留学;
4、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5、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需15日内到达的,须提供有商务活动日期的境外邀函;
6、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须提交有开学日期的入学通知书。
您的申请被受理后将取得《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请您持《回执》和身份证当即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拍摄护照专用相片。请注意自己的服饰和仪表。
如果你愿意委托邮局递送护照,可在提交申请时自行到邮政速递局设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的服务台办理相应手续。
领取护照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你可在14个工作日后或《回执》上标的取证日期领取护照。领取护照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回执》,在交付 200元工本费后即可取得护照。领取护照时,请您仔细核对护照上的各项内容,防止出现差错。
凡在《回执》上标明取证日期 3个月后没有领取的护照,出入境管理处将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