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护照法》明确规定“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三类。
法工委负责人说,我国现行的护照申请、签发和管理的依据,主要是1985年11月制定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护照签证条例。2004年我国颁发各类护照达480多万本,比改革开放前年均颁发护照的数量增长了200多倍。同时,违反护照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行的护照管理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护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七种申请人拿不到护照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无法证明身份的;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同时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