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社会福利制度
过去香港长期在经济上实行低税率,不干预的自由港制度,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承担很有限。到20世纪60年代初期,香港经济高速发展,人口数量伴随着大规模的移民潮而剧增。随着各种各样社会问题的出现,社会服务需求增加,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6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开始逐步建立起向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的社会福利计划。1965年香港政府发布了第一个社会福利政策白皮书,标志着香港社会保障事业的真正进入发展阶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的管理体制
香港的社会福利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管理,即与法律关系紧密的感化和社会救济这两项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机构承担;另一类是间接管理。即大量为家庭、儿童及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服务的工作是通过非政府的福利机构(即民间福利机构)管理的,是由众多服务单位承担的。间接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在香港的社会福利的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主导、中介和服务三种角色。
主导角色是政府在“卫生福利局”之下设的“社会福利署”和诸如教育、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以及下辖机构(如区及办事处等),其主要职能是实施宏观管理,具体有六项:制定社会福利的发展规划和福利政策;制定各类社会福利服务的专业化标准、规则和条例,规范各类服务;拟订对非政府福利机构的资助计划;监督和评估非政府福利机构的服务;对福利服务机构的人员实施有计划的专业化培训;直接管理从事感化和社会救济工作的服务机构。
中介角色由香港200多个非政府民间福利机构充当,其中绝大部分接受政府资助,最大的机构是东华三院。这些非政府福利机构作为民间团体被政府称为“合作的伙伴”。它们主要职能是中介管理,具体有三项:根据政府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自身的条件拟定具体的服务计划;筹集资金,其主要来源是向政府申请资助,少量来源靠服务收费和募捐;对下属的服务单位实施人财物的全面管理,以确保服务计划和服务质量的落实。
服务角色由香港3200多个福利服务单位承担,其中政府直接管理的有360多个,非政府福利机构管理的有2900多个,还有少数私人开办的福利服务机构。这些单位从不同层次、不同侧面为香港市民提供福利服务。
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及救济制度。香港民众享有的社会保障和救济种类,主要包括:
(1)老年保障方面,政府公务员享有长俸(或年积金)、恩俸等。一些私营公司和社会公用事业机构的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
(2)在失业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破产欠薪保障,部分雇员享有公积金或年积金,被解雇时可领取;政府公务员被辞退时,亦可领年积金。
(3)在工伤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工伤死亡赔偿,伤残赔偿和职业病赔偿。
(4)在医疗保障方面,雇员主要享有疾病假期和医疗津贴。
(5)在生育保障方面,女性雇员主要享有分娩假期和分娩期工资。
(6)在福利方面,雇员主要享有有薪假期。政府公务员及一些社会公用事业机构人员还享有房屋津贴、子女受教育津贴等。
(7)在收入保障方面,凡收入低于公共援助计划厘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可获得包括基本援助金,长期个案援助金,老人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公共援助的现金补贴。
(8)在灾害保障方面,灾民可享受现金援助和物资援助,包括丧葬补助、死亡补助、伤残补助、受伤补助和临时补助、提供急需食品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和临时住所等。
(9)在暴力及执法伤亡保障方面,凡遭受暴力罪行或因执法而意外伤亡的人士及死者家属,均可享受现金赔偿。
(10)在交通意外伤亡保障方面,凡因交通意外伤亡的人土及死者家属,均可享有援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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