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加拿大加强对永久居民在加拿大逗留期的执法,已经有永久居民在入境时被没收枫叶卡,并被拒绝入境。一时间,居住限制条款这个沉寂已久的话题又被移民人群广泛关注。它是对移民者的迁徙自由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做出限制的比喻。
移民者为了保留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加拿大5年之内最短需要累积住满2年的时间。对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来说,如果希望将生活中心彻底转到加拿大,该条件自然也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如果生意和交际圈子仍然在国内,移民目的只是为了子女教育或是养老而移民加国的生意人来说,这一限制条件就成了很大的困扰。对生意人来说,既要生意,又要身份,实在很难做到两全其美。其实,仔细研读移民条例,我们不难发现,还是有办法让生意少受居住限制条件的影响。
常见方法有三个:
方法一:由加拿大公司派驻海外
理论上最好的办法是,移民申请人或配偶被一个加拿大公司雇用,并由公司指派到中国来工作,那么移民申请人和配偶在中国工作的这段时间也可以算作在加拿大境内居住的时间而无需在加拿大居住。以往,通过这种途径保留永久居民身份者造假较多,移民官对此类案件的调查非常严格,因此申请人需要提交许多证明文件,如公司的商业执照、会计报告、与员工签署的雇用合同、工资单、所得税税单等,此外也要说明该公司外派到国外去工作的原因。
方法二:陪伴加拿大籍配偶在国外居住
移民条例规定,当配偶一方(如妻子)在加拿大4年中,累计住满3年获取加拿大公民身份后,另外一方(如丈夫)是加拿大永久居民,即可陪伴公民加籍配偶从加拿大一起到海外,可免除在加拿大境内居住。
方法三:在加拿大境外与一个永久居民共同居住
以下情况可将在加拿大境外与永久居民共同居住的时间算作在满足了居住义务:
与你同住着必须为你的配偶、普通法伴侣或家长(此情况你的年龄需小于19岁),并且他必须全职受聘于一个加拿大企业或者是加拿大联邦、州或者领地的公共事业。
方法四:通过家庭团聚重新获得移民身份
如果该加拿大永久居民无法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不是加拿大海外员工,其配偶也不是加拿大公民,移民申请人还可以在永久居民身份失效后通过申请家庭团聚来重新获得移民身份。通过这种途径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的配偶持有有效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通过配偶担保的方式来获得移民身份;二是申请人的满18周岁的子女在加拿大居住并在加拿大连续三年有报税收入,并且收入满足移民局的要求,通过子女担保的方式来获得移民身份。这两种情况的担保,由于申请人之前在申请移民时其信息资料在移民局已经确认过一次,所以再通过家庭团聚担保时,过程相对快捷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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